本市出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本站转发日期:2013-7-16)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日前联合出台《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场管理。 今后上海开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将更严格:申请人将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其中,申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工商部门将向教育部门征求意见;申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工商部门将向人保部门征求意见。 在学费管理方面,民办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须开具由上海地税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如果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要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并要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刊登“本公司拟终止办学公告”。对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和恶意终止办学的,工商部门将同教育或人保局进行查处和处罚。
(来源:中国上海网 斯原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