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上海炜讯教育中心终止办学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3]19号
上海炜讯教育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海炜讯教育中心终止办学申请书》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上海炜讯教育培训中心终止办学。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