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学历)学校《章程》文本的说明
一、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制定学校章程。为各校在制定章程时有所遵循和参考,我们根据《民促法》和《民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教委与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拟订了一份民办学校的章程范本,并分成进修学院、进修学校和培训中心三种文本,分别适用于民办非学历进修学院、进修学校和培训中心。
其中:
⒈打“××”的地方,请各校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填入相应的文字。
⒉凡有空格处,请根据方括号([])内的文字,自行选择一项填入,或根据括号([])内相应的文字说明行文。
⒊在正式成文时,应去掉所有××和方括号。
⒋凡范本中未涉及的内容,各校自己认为需要增加的,一般不再增加“章”,但可以增加到相应的章、条、款中,需注意是,当增加了“条”或“款”后,应及时更改相应的条、款序号。
⒌凡范本中规定的内容,都应有,不得任意删除。
二、关于第一章的说明
⒈第二条
⑴单位名称应与登记机关的批文为准,并与使用的公章一致,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但第二条中的单位名称还可以包括简称,如使用英文译名、缩写,也应当规范,并在章程中写明。单位名称还不得用“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专用名词除外)。
⑵单位住所必须载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必须与房产所有权证、使用证明相一致。
⒉第四条
⑴办学形式按实际办学的主要形式填写。
⑵办学规模至少应按评估条件中的合格标准填写。
三、关于第二章的说明
⒈第九条,其他决策机构包括校务委员会等。
⒉第十条的空格填写应与第九条相一致。第十条第二款是根据《民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⒊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按照《民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⒋第十三条,法人代表任期应与第十条第三款中决策机构任期一致。
⒌第十四条,学校或培训中心的内设机构,可按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如校长室、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室等。
四、关于第四章的说明
⒈第十七条,根据《民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⒉第十八条,根据《民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
⒊第十九条,根据《民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⒋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设立职代会,人数较少的则直接召开教职工会议。
五、《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关于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的八项主要事项,已分别体现在章程文本的相关条款中,说明如下: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体现在《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体现在《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体现在《章程》第一章第六条)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体现在《章程》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章第十二条。)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体现在《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体现在《章程》第一章第六条)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体现在《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
(八)章程修改程序。(体现在《章程》第八章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