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企业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2011年6月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工作委员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1、从企业教育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选活动.组织优秀论文(含总结、调研等文章。 2、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本委员会内各办学实体的特色与优势,积极探索企业教育的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努力为提高所属会员单位企业教育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服务。 3、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制定有关培训的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教材、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 4、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开展教育和交流,向领导机关和会员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5、研究、介绍国内外相关的教育动态和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教学方面的协作。 6、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反映企业教育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宣传资料和交流等工作。 8、积极向协会和有关部门推荐在企业教育研究、创建学习型企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本会活动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利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 9、组织开展有关企业教育研讨、创建学习型企业等方面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10、配合协会做好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任职,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由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兼秘书长,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工作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的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情况,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杜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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