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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郊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1-12-27)



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郊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2011年6月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工作委员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1、从成人教育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优秀论文(含总结、调研文章)的评选活动。

    2、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本委员会内各办学实体的特色与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努力为提高所属会员单位成员的整体素质服务。

    3、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制定有关培训的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教材、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

    4、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协作和交流,向领导机关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5、研究、介绍国内外相关的教育动态和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反映郊区成人教育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宣传交流等工作。

    8、积极向协会和有关部门推荐在成人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和教育教学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争取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

    9、组织开展学习考察和疗休养活动。

    10、配合协会做好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任职,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如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作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相关的会员,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由一名副主任兼秘书长,同时,根据需要可设立副秘书长一名,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工作委员会聘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协会指派。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工作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的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情况,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郊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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