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2011年6月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工作委员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1、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络。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本委员会内各办学实体的特色与优势,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努力为提高所属会员单位全体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服务。 2、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制定有关培训的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教材,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教学质量视导和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 3、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协作和交流,向领导机关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4、有针对性地开展民非教育相关课题的探索实践,研究介绍国内外相关的教育动态和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5、向上级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导反映民办(非学历)教育单位教育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争取有利于民非教育健康发展的扶持和政策。 6、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宣传交流等工作。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优秀论文(含总结、调研文章)的评选活动。 7、积极向协会和有关部门推荐在成人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和教育教学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争取在成教协会、教育系统和全社会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 8、组织开展学习考察和疗休养活动,搭建本委员会内各办学实体的交流平台。 9、积极开展宣传、推荐工作,努力发展新会员。 10、配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任职,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四年。如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委员会的工作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的委员会会议,是工作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工作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推荐其他符合本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的单位,成为协会的会员后,作为本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可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工作委员会聘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协会指派。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工作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所缴纳的会费,可根据协会规定的比例,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另行筹集的经费和使用,可由工作委员会与协会协商决定。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情况时,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