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重新设立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5]8号 范勇: 你提出的《关于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重新设立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重新设立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因你方原因造成的原《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亚洲艺术品金融商业管理进修学院的批复》(浦教职成[2015]5号)失效并撤销。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5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