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教职成[2016]2号
申忠健:
你提出的《关于设立上海浦东新区华维进修学校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华维进修学校。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