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教办〔2018〕61号 刘秉男: 你提交的《关于上海七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办学申办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你提交的教师资质等不具备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条件,不同意上海七音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办学行政许可。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8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