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来临之际,上海市消保委发布了《2019年消费投诉热点》。2019年,市消保委共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10915件,同比上升55.6%。其中,外语培训、技能培训、课外辅导、幼儿早教是投诉焦点。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培训机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缺乏诚信意识、缺少自我约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培训机构以各种营销名目来诱导消费者签订课程周期长、学费金额大的合同,并以可办理贷款等便利条件来吸引那些难以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消费者;同时,部分培训机构存在设施不足、师资薄弱、课程缩水、退换设障碍、承诺不兑现等问题。部分机构关门停业造成消费者损失。与此同时,上海市消保委还发布了2019年度投诉八大案例、2020年第一批虚假广告典型案例等,其中不乏教育培训机构。 01巧恩美语门店突然关停 【案情简介】2019年5月,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恩美语”)16家门店突然全部关门停业,导致数千名消费者退款无门。仅5月16日,消保委就接到30余名消费者集中投诉,所涉学费普遍在万元以上。如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18年7月和12月为孩子购买了巧恩美语铜川校区3年外语培训课程,共计缴纳学费37600元。5月14日,校区仍正常上课,15日突然收到停课通知,校区负责人对此无任何解释。最令消费者气愤的是,在门店关停前夕,巧恩美语仍在大肆促销课程,宣称购买18800元VIP课程,可享受“买168课时送168课时”优惠,大批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高额付费购买了相关课程包。目前,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对此立案侦查,检察院对该机构负责人批准逮捕。 【案例评析】《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本案中,巧恩美语全部门店突然关停,既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关停的原因,也未对课程结算方式、学费退还渠道等作出说明和安排,还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学费款项。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 02韦博英语全国门店关门潮 【案情简介】2019年,消保委共受理上海徐汇区韦博进修学校(以下简称“韦博英语”)投诉656件,其中470余件涉及韦博英语关停,争议所涉金额600余万元。如消费者郑先生投诉称,其于2018年9月通过韦博英语96广场门店购买外语培训课程,总费用49800元。当时在韦博英语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参加韦博英语与某银行合办的分期还款活动。门店关停后,贷款合同无法解除,剩余学费无法退还。10月起,韦博英语全国各地大批门店相继关门,大量消费者面临无课可上、钱款难讨的困境。部分通过贷款形式支付学费的消费者,还要继续按期偿还贷款。 【案例评析】大量投诉显示,培训机构学费存在一些贷款套路。为消除消费者学费支付顾虑,一些培训机构会把“贷款”包装成“免息”“分期”等福利,诱导消费者向与其合作的第三方金融平台贷款,而对贷款限制性条款及风险只字不提,用消费者的信用风险换取其资金保障。培训机构关门停业后,消费者与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贷款合同、债务关系并不会因此解除,消费者如不按期偿还贷款,恐面临个人征信风险。消保委督促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全面规范贷款流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同时,消保委还提醒消费者,一是选择信用优、口碑好的培训机构;二是谨慎选用金融贷款缴纳培训费;三是保留消费凭证,及时依法维权。 03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 【案例评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04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官及び出?.竦阗Y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 【案例评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小贴士 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都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最多三个月”收费周期政策,而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仍会以折扣、送课等福利吸引消费者预付超过三个月的课程款。案例中的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韦博进修学校都收取了超过3个月的课程款。小编提醒:消费者在交学费前应当明确课程周期,对超过3个月的课程款应当谨慎对待。 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小编提醒:消费者在报名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当明确该培训机构是否属于校外培训机构,是否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并通过实地考察选择信誉良好、长期经营的培训机构。 03近年来国家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采取了切实有力措施,加大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小编提醒:培训机构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网络自媒体商业广告发布管理,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依法合规使用中国版图,共同维护国家尊严和主权利益;要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切实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广大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广告推送,合理安排生活消费。 (来源:大民堂微信公众号 选编:问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