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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培训机构营商环境办法的探索:成都取消教学点登记
(发表日期:2020-07-27)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在教育领域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具体条款为: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优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会同市场监管局对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服务开展了积极探索。
一是探索信用审批。《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当场或者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并登记。而此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期限为30天。
二是消除违规准入。《通知》明确,除禁止举办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事实上,在《外商投资法》出台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面临修订,目前各地在受理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时均比较谨慎,外商投资企业较难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通知》明确,新增教学点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目前全国其他省市的普遍做法为培训机构的教学点需办理分公司登记或者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受疫情持续影响,线下培训机构的经营遭受着史无前例的挑战,企业困难凸显。国家重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表明国家已经关注到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一方面是为了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
未来期待有更多的地方能够探索教育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方法,为教育机构释放更多的市场活力。
全文如下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优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243(发)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
为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争创一流营商环境高地,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办发〔2020〕62号)等要求,深化全市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经会商市市场监管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信用审批。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当场或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并登记:1.上一年度年检优秀或近3年年检合格的在蓉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举办分校、教学点;2.开办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3.以持有的驰(知)名商标为字号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4.已在本市举办3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二、消除违规准入。持续清理、破除不合规、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除禁止举办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按《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17〕16号)等规定,由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合作举办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等规定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执行)。
三、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精细化梳理和审批流程优化改革,落实教学点免登记服务。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经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或实地查勘后出具批复,抄送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本市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教学点的,经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或实地查勘后出具批复,抄送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新增教学点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由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监管。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民办学校审批服务按成教函〔2020〕22号文件实施。
附件:1.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参考模板)
2.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关于同意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XX教学点的批复(参考模板)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7月8日
(来源:大民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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