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市教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和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国家自贸区政策在全市落地,明确培训机构分类设立方式 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其中: (一)许可类:指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 设立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其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教育部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的许可机关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批准设立的许可类民办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二)一般类:指实施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 设立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至相应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予以登记,核发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件,与相应行业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共享登记信息;对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不予法人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 上海拟明确一般类培训机构不需取得办学许可,是与国家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66号)的精神一致的。该文件明确,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语言类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前置事项,需取得办学许可。在此基础上,上海在全市范围内落实自贸区政策,更有利于塑造营商环境,释放经济活力。 · 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明确培训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征求意见稿),全部许可类、一般类培训机构都适用《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 在此基础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及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机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除外商投资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还应当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小编目前还没有搜索到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本指引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条件指导意见。此处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教育、人社、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部门。 从内容上看,《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的一般登记条件是基本一致的,既符合“准入即准营”精神,又根据培训机构的特点对相关筹办事宜给予了指导。而对于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及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设置标准,更加符合不同类型机构的实际情况。今后,体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体育、科技、文化艺术等培训机构制定服务条件指导意见。 下载征求意见稿原文: (来源:上海教育/大民堂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