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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设立四家分公司的批复
(发表日期:2021-05-28)



浦教民〔2021〕67号
 
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二、七、十一、十二分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你公司设立如下分公司:
1、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614号2楼;
2、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七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1029号501-508室;
3、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一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488号108室、2楼整层;
4、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二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85号2层217室;
以上分公司办学内容均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类培训。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分公司的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由你公司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1年4月30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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