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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九分公司的批复
(发表日期:2021-07-12)



浦教民〔2021〕92号

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设立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九分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你公司设立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九分公司。办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东路515弄18号2楼1-201,办学内容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类培训。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分公司的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由你公司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1年6月18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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