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教民【2022】27号 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浦东第九分公司、浦东第十一分公司终止办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111号内4幢3楼西部、东部)、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614号2楼)、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九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东路515弄18号2楼1-201)、上海新东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一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488号108室、2楼整层)终止办学。 分公司学生及教师的分流等事宜由你公司统一实施并承担相关责任,接批复后请即办理相关分公司登记注销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2年3月1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