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强化治理理念、治理思维、治理效能,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切实维护校外培训市场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海市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体育局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条。
《实施办法》对标“双减”政策,结合本市校外培训市场管理要求,将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机构均纳入《实施办法》管理范畴。 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培训活动,已有相应针对性管理要求和制度体系的,不适用本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定位是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运行、终止的全流程规范,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事程序、培训活动提供具体规则和执行依据。共涉及总则、设立、组织管理、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部分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总体要求,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责。二是建立设立规则,细化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设立流程。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对各类机构在证照管理、内部治理、培训管理、培训安排、招生、人员、资金资产、收退费、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四是对机构变更及终止事项作出规定。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提出压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厘清政府行政权责等要求。六是明确实施日期、文件有效期和存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手续的过渡期限。
相比于2017年《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82号),《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和核心内容包含以下方面: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对标“双减”政策,聚焦“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有特殊规定的培训机构另行处置。面向成年人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直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细分设立方式。实施学科类培训、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实施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文化旅游、体育、科技等行政部门审核后许可。三是明确管理要求。对各类机构在证照管理、内部治理、培训管理、培训安排、招生、人员、资金资产、收退费、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四是应对难点问题。对临时培训点、合同收费等培训市场热点难点提出明确管理举措。五是设置过渡期限。对《实施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机构,结合机构发展安排,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办法》针对机构培训场所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且在临时活动点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签署合法协议、做好应急处置等。针对机构合同、收退费提出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执行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针对机构使用境外培训材料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肖晨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