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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发表日期:2022-06-24)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本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对12项重点检查内容,相关机构须在7月底前完成自查。
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为实现本市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12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从2022年6月至12月底,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全市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登记的且未登记为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2年6月至7月机构自查阶段。各社会服务机构要按专项行动的方法步骤合理安排时间,应于7月底前完成自查、开展整改并上报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行动自查总结材料,自查总结内容需包括自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等。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2022年7月至9月抽查审计阶段。全市按照不低于5%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围绕12个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实地查阅档案资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配合审计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并于事后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2022年10月至12月总结整改阶段。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处理措施。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服务机构,视其存在问题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在下一年度年检中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3.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4.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执法处置。5.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行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主动联系、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行动。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年检等工作,加大对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官网 / 平闻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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