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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3-02-01)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教育厅于2022年12月7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云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准入指引》)。现就《准入指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准入指引》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省级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确定部门分工和管理标准,严格审批和监管”要求,持续规范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省科技厅牵头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二、《准入指引》框架
本指引共12章,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适用范围。界定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范围、类别。
第二条:设立条件。明确申请设立的8个基本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明确机构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限制范围。
第四条:机构名称。明确机构名称的设置要求。
第五条:组织机构与章程。明确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行政负责人规范及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明确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准入条件、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明确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费来源的准入条件及运行中的预收费要求。
第八条:场地设施。明确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使用面积、设施设备、培训安全等准入条件及设置要求。
第九条:培训内容。明确科技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培训材料、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材料。明确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时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登记。明确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流程、变更、线上培训、年检相关要求,提出了科技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召集相关单位现场查看、审核,明确了设立审核表的形式。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明确了各州(市)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具体设置要求、审核办法和流程,指引施行日期,以及已存在的培训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要求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准入指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新发明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已成立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以及招收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二)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具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名称、组织机构、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资金投入、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培训计划及材料等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从业人员应符合的要求。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四)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机构设置的条件。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含有“培训”两字,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制定章程,制定健全合规的规章制度。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五)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的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六)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相关要求。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修订版)。
(七)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施相关要求。应使用固定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小学生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需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以租用场所开办的,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单独培训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教学用房门上必须留有观察窗口。
(八)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相关要求。应当发布招生简章,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九)明确了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流程。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完成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进行现场查看、审核。取得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后到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县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十)明确了施行日期及办学许可证相关处理方式。《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审核,未申请设立审核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来源: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处(省科技人才办公室)  半仓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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