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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广东省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23-09-27)



  粤教监管〔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2号)要求,巩固艺考培训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广东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方案》,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广东省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2号)要求,巩固艺考培训专项治理行动成果,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内外联动、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稳步推进,进一步完善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规范培训主体。各类经营主体面向高中阶段学生,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开展相关专业能力培训,必须按照《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文旅人〔2022〕129号)规定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坚持“证照齐全”原则,机构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审批渠道,从严审核把关,督促培训机构规范使用名称,其中不得含有艺术院校、专业院团、行业组织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要对机构的艺考培训项目进行标识;要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艺考培训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训教学活动应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艺术核心素养,反对机械应试训练,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要进行公示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

  (三)强化培训收费管理。各地要坚持艺考培训公益属性,引导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各地要将艺考培训收费纳入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严格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督促机构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实施预收费全额监管;对于集中住宿培训,应确保一次性预先收取培训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鼓励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方式运营。

  (四)规范宣传招生秩序。各地要规范培训机构宣传行为,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加强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严禁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对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学校在职教职工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守住安全管理底线。各地要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建设,保障未成年学生培训期间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恶性案件的机构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

  (六)规范集中住宿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艺考集中住宿培训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艺考培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

  (七)加强学生校内外衔接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在学校无法提供艺考教学辅导的前提下,高三学生确需离校进行短期艺术专业学习,应做好家校衔接,由学生及家长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约定各方责任。在外培训期间,严格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和家长监护责任,机构要与家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学校要为离校的艺考学生做好教学衔接,确保完成国家课程教学任务,满足学生文化课学习需求。

  (八)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坚持立足校内,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提升校内艺术教育教学质量。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办学,结合实际布局艺术类特色高中并支持其发展,对于有艺术升学需求的生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培养。要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师配备,根据学校实际开设多样化艺术选修课程。各地可统筹辖区内艺术教育资源,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辅导。学校教师承担校内额外的艺考教学、辅导及相应管理工作等计入工作量。

  (九)合理引入校外艺术教育资源。对于校内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引入校外培训机构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及服务项目引入的标准、要求、程序、引进费用标准,在合规机构中确定允许引入的服务项目清单,及时公示,并动态评估调整。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引进费用标准,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公办青少年宫同类型艺考课程平均课时收费标准,并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确需向学生收费的,各地可采取代收费等方式,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为引进费用标准扣除财政补贴。学校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得对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由学生自愿参加。

  三、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联合开展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省级层面建立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共同组成的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承担。

  四、责任分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做好艺术教育提质增效及校外资源引入等工作,协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做好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艺考培训项目标识和其他日常监管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踪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规范和清理文化系统文艺工作者在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违规任职和从业行为,按照职能负责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过程中的专业审核,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文化系统从业人员的艺术资质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配合做好校外资源引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做好培训机构价格行为、商业营销宣传等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犯罪记录查询,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培训项目标识阶段:2023年9月30日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本级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全面做好部署动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快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并对已有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项目进行标识,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9月30日至11月30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艺考培训治理及校内资源建设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及时总结经验,于11月30日前将本市艺考培训治理及校内资源建设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总结报告应包括艺考培训治理的基本情况、治理成果、校内资源建设情况、问题发现、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各地市、各有关单位通过各项措施,巩固艺考培训治理成果,全省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得到健全,治理工作态势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4年7月1日之后,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持续做好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艺考培训项目标识和其他日常监管等工作,常态化开展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按照非学科类培训管理分工要求,结合本实施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压紧压实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二)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盯住秋季学期特别是艺考前后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艺考培训专项治理,重点围绕培训资质、培训收费、培训安全、招考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执法协作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线索及时移交,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三)注重督导宣传。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艺考培训治理、校内提质增效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进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做好艺考改革、培训治理、资源引入等相关政策解读,帮助学校、家长、机构等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认真做好梳理和总结,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艺考培训治理及校内资源建设等工作情况提交至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电子版一并发送至gdxwpx@gdedu.gov.cn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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