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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十五不准
(发表日期:2023-11-07)



2023年10月2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在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里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有七种收费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第十六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代收费往来资金由学校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第十八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报名开始前将审批后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连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理流程、手续及联系人等内容,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主动向学生、社会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

第十九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收支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代收费的收取可采用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学校收入应当依法依规全部用于办学开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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