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发表日期:2024-01-15)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规〔2024〕1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1月8日
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其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三条(利益关联方)
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基本原则)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的原则进行认定和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政策制定,做好对区级
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工作。会同市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相关文件要求,会同区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六条(制度建设)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关联方名单制定、定价论证、决策审议、执行立档、财务审计、监督报告、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内控机制。
第七条(利益关联方名单)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对学校具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将可能产生关联交易行为的利益关联方、关联关系等,向民办学校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利益关联方名单包括关联方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说明等内容,并向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报备。
利益关联方执行关联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或者损害民办学校利益行为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利益关联方名单中作“限制交易”的标注。
第八条(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进行年度资金决算时,对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实施的事项予以注明。
民办学校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注明利益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各项交易要素,各项交易要素应当涵盖本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的各项内容。
第九条(内部监督)
民办学校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独立性以及对学校财务状况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同时监督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涉及关联交易的学校,应当将关联交易情况纳入年度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关联交易定价)
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对关联交易自行定价,也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依据:
(一)交易事项存在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存在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三)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可供核查的合理成本费用等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业务提供方应对民办学校核查合理的成本费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论证)
民办学校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利益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必要性、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民办学校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党组织会议)
已单独组建党组织的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由校长组织提出,向党组织会议提供书面论证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由党组织会议审慎研究,对关联
交易提出明确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校长根据党组织会议研究意见,再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会议)
关联交易纳入须经学校决策机构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的范畴,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设立独立董(理)事的,还应当就学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决策机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决策机构成员审阅、签名。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执行)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关联交易的标的内容、金额、合同履约期限、实施主体、履约方式等信息。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前述合同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关联交易重新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论证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履行其他程序或者需要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能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涉及的过程性材料应当完整保存,立档备查。其中,包含利益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论证报告、交易合同及执行文件、财务资料等关联交易相关材料,还应当包含党组织会议纪要、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及其他决策文件、监事会监督材料、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学校专项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披露与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学校信息公开的整体工作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民办学校应当在关联交易事项经决策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逐项披露以下关联交易信息:
(一)利益关联各方的基本信息;
(二)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标的内容、交易条件和金额、定价依据、履约期限;
(三)行政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民办学校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可能损害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不作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专项报告)
民办学校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就当年度关联交易决策内容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及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发挥作用的情况等进行汇总,并与关联交易相关档案相互印证。
第十八条(督导及报告)
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应当在关联交易情况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该项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并将学校关联交易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报告中。当发现关联交易的决策、执行等各环节可能对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民办高校专项政府督导专员要监督学校关联交易工作,针对存疑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关联交易论证报告、专项报告及其他关联交易过程性档案材料;
(二)要求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以及必要性进行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要求民办学校对特定的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审计;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审查措施。
除年度审查外,可以适时对额度大、频次高的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查。民办学校会同利益关联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时,将关联交易作为重要内容。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年度审查工作可以与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合并开展。
第二十一条(审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作专项披露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其他监管措施)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责令整改;
(三)情况通报;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民办学校要及时整改不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整改不及时、或整改后在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其年度检查结果认定、招生计划下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拨付、财政经费项目支持、竞争性项目申报等将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应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管理主体责任。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违法违规实施关联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有关联交易)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过决策、仍在履行期间的关联交易,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补充开展关联交易论证工作;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完成信息披露;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好专项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纳入学校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上海市教委官网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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