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 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 意见》要求,规范经审批许可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培训材 料、从业人员、预收费监管、财务管理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住所地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经广东 省教育厅审批许可、发放办学许可证的,仅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 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管理层级和部门协调】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审批校 外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科技、文旅、体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平台、应用软件(含 APP)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证照齐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审批取得 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做到“ 证照齐全”。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开展培 训活动。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 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第五条 【党建工作】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 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 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将党的 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做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 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 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原则,通过组建 教育学区党支部、行业协会党支部等方式成立联合党组织。没有 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组建群团组 织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从业人员 30 人以上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都应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 【培训内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培训内容应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 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培训材料应当符合学 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 趣、鼓励探究创新。培训材料内容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 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要求。校外线上培训平台上的 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必须留存 1 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不少于 6 个月)。
第七条 【培训时间】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义务教育 “双减” 文件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 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 过 30 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 21点。
第八条 【培训收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 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 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者单个科 目超过 60 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政府指 导价。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次预收费不得超过 5000 元。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采用 “先学后付” 收费模式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校外培训“先学后付”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九条 【资金监管】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其预收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 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 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 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采用“ 先学后 付” 收费模式的,应当做到所有课程、培训项目始终坚持上课在 前、缴费在后(包括按次、按周期、按学期等), 由学生家长在 上课之后按照约定的渠道直接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划拨资金)。
第十条 【财务管理】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 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非营利线上培 训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营利性线上培训机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至 少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 向广东省教育厅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广东省教育厅 每年将根据工作安排抽取一定数量的线上培训机构开展财务审计。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 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校外线上培训 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 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 的,不得录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 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十二条 【广告管控】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通过主流媒 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自有或 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校外 线上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二级或二级以上防护标准。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组织建设、 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培训材料、培训收费、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 情况;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的 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年度检查工作一般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 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结果应用、整改复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公示】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向社会公开校外 线上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包括证照基本信息、年度审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十六条 【投诉处置】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学 员权益保护工作,在培训场所和网站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咨 询电话、邮箱等渠道,并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处置涉校外线上培训 的有关退费纠纷、信访投诉、问题咨询等业务。校外线上培训机 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切实提高规范办学水平,从源 头上减少退费纠纷、信访投诉。对于政府部门移交的退费纠纷、 信访投诉、 问题咨询线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置完毕。
第十七条 【线索获取】广东省教育厅通过定期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接受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其他问题的线索。
第十八条 【依法处理】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对投诉、举报或 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违法违 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进行 处理,依法行使校外培训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广东省教育厅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配合监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广 东省教育厅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校外线上培 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开展年检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救济渠道】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广东省教育厅 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广东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广东省教育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对于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教育厅根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 2024年__月__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官网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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