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浦教民〔202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的规定,以下2所民办幼儿园因办学许可证过期,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上述民办幼儿园自办学许可证到期之日起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各园应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4年9月19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