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浦教民〔2024〕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3﹞6号)的规定,以下45所民办培训机构因办学许可证过期,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上述民办培训机构自办学许可证到期之日起已不再具备原经许可的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24年9月20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