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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2-09)



 
  12月6日,青海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不到位、虚假宣传承诺、培训质量低下、收费不规范等问题,确保社会培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根据《通知》要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及语言类等级考试、升学考试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开展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和检查,对培训内容等方面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非全日制技工院校进行管理,审核培训资质,监督培训过程,考核培训质量,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广告宣传、收费等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各地严格审批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不得使用与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容易混淆的名称。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办学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建筑、自建房、违法建筑等作为办学培训场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
 
  对所有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强化收费监管,建立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和“消拨同步”,确保学员的资金安全。严肃查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广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培训内容,加强师资管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及时曝光违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典型案例,共同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安全有序、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青海新闻网  / 简妮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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