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培训中心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0]17号 上海陆家嘴金融城人才发展中心、上海汉博产学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设立“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培训中心”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设立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培训中心。接本批复后,请据此办理有关机构设立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