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国际预科专修学院更名为
上海东方哈佛专修学院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1]9号
上海浦东国际预科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变更院名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上海浦东国际预科专修学院更名为上海东方哈佛专修学院;原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不变。
接此批复后,请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