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常新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1]16号 钱越民、罗峻、张建平: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上海浦东新区常新教育培训中心的申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常新教育培训中心。接本批复后,请据此办理有关机构设立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